《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管理办法(试行)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并统一发放到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各执一份。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经用人单位作出同意录用意见并签章后,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办公室,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由学生本人提供出书面情况说明,经辅导员核实情况无误、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补发。
六、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