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管理。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公司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3、协调入驻公司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审批孵化基地入驻公司,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
5、对孵化基地内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大学生创业公司管理服务等费用;
6、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公司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9、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四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审批。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见习创业公司需有指导老师。指导教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三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见习创业公司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六条 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公司申报表,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两类;
(2)创业计划书;
(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4)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初步审查、导师团评议、综合平衡后审批;
3、通过审批的公司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4、公司搬迁入驻。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公司可入驻孵化基地:
1、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院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4、公司负责人为全日制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管理;
5、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6、见习创业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招生就业办公室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章 公司的性质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公司。学院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
第九条 创业公司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的模式;
第十条 学院为入驻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对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公司进行以下管理:
1、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招生就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见习创业公司须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3、公司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到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5、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创业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公司场地、环境的布置;
(2)公用设备、设施的购买;
(3)创业公司的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管理等费用;
(4)进货、交通、运输、宣传等费用;
(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
(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等开支。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将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在协助孵化项目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基础上,拓宽外联渠道,引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不断充实创业基金。
第七章 入驻公司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七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因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公司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八条 独立法人公司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见习创业公司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公司,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独立法人公司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招生就业办公室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