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二、 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学生创业公司进行以下管理:
1、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招生就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合同。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2、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发展成熟的见习创业公司须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3、公司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离开孵化基地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到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4、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院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 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院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4、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四、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1、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公司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5、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五、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制度或者履行本管理制度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