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01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不同等级给予1000-5000元补贴。(2)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SYB、IYB、EYB、创业实训),给予800-1200元补贴。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3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4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5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补贴对象: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补贴。鼓励和支持本省户籍及本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等网络行业,对从事网络创业经登记注册为网络商户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
06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7
税收优惠政策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补贴标准:(1)个体经营户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扣减税款。(2)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扣减税款,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57号)
08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政策
激励对象:国赛金奖项目为第一负责人的应届毕业生及国赛获奖项目和省赛金奖项目。
补贴标准:(1)海南省鼓励具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本科高校,将获奖情况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适当增加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在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中的计分权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国赛金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是应届毕业生且所在高校具有研究生推免资格的,可直接推免。(2)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下,国赛获奖项目和省赛金奖项目可优先入驻我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符合的可申请免费办公场地并可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扶持;支持各高校众创空间结合实际给予项目场地、培训等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的通知》(琼教高〔2022〕66号)
09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补贴对象: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
补贴标准: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政策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0〕74号)
10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补贴对象: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
补贴标准: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元,本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政策依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0〕74号)
11
参军入伍保障政策
保障对象: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保障标准:海南省入伍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纳入放宽落户范围,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待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高校毕业生士兵中招考。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12
安居保障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50岁以下博士毕业生、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
补贴标准:凭在我省就业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标准:博士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本科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具体标准为:博士3.6万元/年;硕士2.4万元/年;本科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19号)
13
毕业生落户政策
落户对象:离校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落户标准:允许离校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先落户后就业(三沙市除外),相应享受引进人才落户待遇。支持人才孵化器、创业园区、众创空间、人才公寓、总部企业等设立单位集体户,放宽社区集体户、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条件限制。省外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落户时可选择投靠亲属或集体户落户,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和本省高校省外户籍毕业生同等享受引进人才落户待遇。
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19号)
14
档案管理服务政策
服务对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服务内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政策依据:《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04号)
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01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2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招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3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招当年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04 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岁-24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1)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被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