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
2、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二、要求提供材料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4、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备案表(省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办理);
5、就业单位接收意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有其同意的意见):A、党政机关须持有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B、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和空岗卡C、企业须持有该企业的接受函。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户口迁移证原件或户口本;
省外院校的毕业生须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本省大中专院校直接回到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局报到。
三、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何材料,待补齐其材料后受理。
2、报部领导审核。
3、补发《报到证》或《就业介绍信》。
4、签署落户意见。
四、办结期限
在收到全部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随到随办。
五、咨询电话 65351699